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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2020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矫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佳龙、陈胤,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辩护人施佳龙、陈胤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唐阳峰、姚青翎、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在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王某从他处获取赌博账号和密码,在上址放置供赌博所用的电脑,并负责现场管理,定期与上家以码量的一定比例抽成结算。被告人王某将部分获利交予被告人陆某,由陆某支付房租并负责招揽赌客赌博、雇佣赌场其他工作人员等。被告人王某又雇佣被告人矫某担任操盘手,由矫某负责为赌客下注及结算赌资;招揽被告人王某2至赌场“接和”。
2021年9月22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依法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及参赌人员杨某1、唐某等人,查获涉案手机、用于赌博的电脑机箱、配钞人民币9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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