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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39号 (2)
经查,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案发,该赌场洗码量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唐某、孙某、杨某2、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洗码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矫某、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矫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2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矫某、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2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陆某、矫某、王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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