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39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9000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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