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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XX,高中文化,寺庙住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幸福路第二居民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粮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女,2001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200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与高某、陈某(均已判决)约定,由张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账、提现并收取好处费。同月6日至7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邱振杰银行账户收到郎某、蔡某等三人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张某按高某、陈某等人的要求提现50万元,交予高某等人48万元,又按高某、陈某等人的要求向刘某(已判决)的账户转账80万元,张某个人获利2万元。
2020年8月8日,刘某受他人指使,将上述8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钱款转账至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以及被告人任某、王某、侯某、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刘某、王某、侯某、任某、赵某五人通过多家银行以柜台、ATM机形式从账户内全部提现,现金全部交予刘某。其中,任某提现10万元,获利1,000元;王某提现16万元,获利1,000元;侯某提现14万元,获利800元;赵某提现10万元,获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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