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6刑初19号 (2)
2020年8月11日,刘某又受他人指使,在其账户收到岳某被骗钱款60万元后,将上述钱款转账给自己其他银行账户及被告人任某等人的账户。后刘某、任某等人通过多家银行以柜台、ATM机形式从账户内全部提现,现金全部交予刘某。其中,任某从其个人账户中提现12万元,获利60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王某、任某、侯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任某退出2,600元,王某退出2,000元,侯某退出1,800元,赵某退出2,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郎某、吕某、岳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高某、陈某、刘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王某、侯某、赵某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