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19号 (3)
三、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任某、王某、侯某、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吴佳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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