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3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7月31日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91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台湾地区台中市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怡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先后委托他人将4件内装有象牙制品的包裹以虚假的“塑料摆饰样品”等品名从日本邮寄至中国上海,后被海关依法查扣。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包裹内物品均为象牙制品。经侦查机关称量并核定,上述象牙制品净重3,911.43克,价值人民币162,977.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入库。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乘坐航班从台湾地区入境厦门高崎机场时被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随后被移交上海XX局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象牙制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委托他人从日本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邮寄入境,数额达16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蔡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认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并且认罪认罚,在庭前已缴纳罚金。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