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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491号 (2)
一、被告人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张 夏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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