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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易路软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云禾,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介绍上海A有限公司堵某(已判决)以资金空转并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5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797,012.96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8月5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协助黄某参与虚开事宜,获利较少、作用较小,系从犯;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希望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堵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沈某、朱某、谢某、曹某、胡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技术服务协议、银行卡号清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A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介绍虚开行为,且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资金流水,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不宜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但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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