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396号 (2)
一、被告人王川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3日起,折抵37日,至2023年5月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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