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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76号 (2)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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