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X,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987年2月因扒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未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X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施雨,被告人刘XXX及其指定辩护人林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8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刘XXX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往富锦路站方向站台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上车不备之际,窃得其外套口袋内公交卡一张,并随被害人一同进入车厢,后于徐家汇站下车逃离。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XXX前往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人民广场站站厅层交通卡服务中心将窃得的公交卡予以退卡并换得现金人民币193.60元。被害人报案后,民警经侦查于2021年10月21日在被告人刘XXX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XXX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