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4号 (3)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XX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薛 英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