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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
法定代表人暨诉讼代表人沈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上海某有限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周丹,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XX,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沈某、辩护人周丹,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复合纸(淋膜纸)的生产加工。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沈某某系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其为节省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指使他人将清洗导热油管道后产生的废液装于铁桶内,又指使挖机工人将铁桶填埋于该公司厂区事先挖好的深坑内,并覆土填埋。
2021年1月6日,上海市XX局接群众举报后至该公司检查,在该公司南侧围墙外一绿化带内挖掘出装有废油的铁桶14个及废油渣若干,经称重,坑内废油、废油渣、废铁桶总重量为2,730公斤,核心区受污染土壤总重量为340公斤。经认定,涉案14个装有废油的铁桶、废油、废油渣及受污染的土壤均为危险废物,上海某有限公司存在通过渗坑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
2021年3月30日,上海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XX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危险废物处置等费用人民币182,100元。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上海某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认定意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关于上海XX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情况的说明》、现场照片等,上海XX中心出具的《检测说明》,上海XX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人沈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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