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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2001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牌号为浙F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本市青浦区XX路XX号出发,行驶至海盈路、盈中西路路口附近先后在“啤啦啦”酒吧及一烧烤店内继续饮酒,期间曾驾车返回其暂住地,次日5时50分许,其驾车行至海盈路出城中西路北约8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处置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诫勉语: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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