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8日午时,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LXXXXX的小型轿车自本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社区附近出发,同日13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至本市青浦区XX路XX路北约100米处时停车并在车内昏睡,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