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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1号 (2)
一、被告人向某犯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王 筝
人民陪审员 方力敏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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