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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东歌,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东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某(微信名:卡尔【炫酷阁】,微信号:yuyu666666yuyu)通过微信将一支“G点液”贩卖给齐某(另案处理,微信名:A-爱如潮水,微信号:G416Gay)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37元。同日,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毒人员倪某(化名李生)并收取毒资及邮费共计人民币249元,后由赵某的上家将一支“G点液”邮寄到倪某指定的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士林华苑门卫室。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收货处将该快递拦截查获。经上海市A中心检验,送检(倪某)检材(净重2.94克红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另查,2021年4月24日齐某、赵某二人采用相同作案手法,将一支“G点液”(实物已被使用完)贩卖给本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的张某(化名张先生)。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倪某、张某、周某、陈某及同案关系人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赵某与齐某、齐某与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快递物流运单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缴获的赃物、称重拍摄的照片、上海市B中心检定证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二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A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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