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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199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8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2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光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起,被告人祝某伙同陈某2、陈某3、张某(另案处理)在祝某居住的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祝某负责收取赌资、提供场所,陈某3提供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账号、密码、提供配钞,陈某2负责收取赌资、操盘,张某负责操盘。
同年8月3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延吉一村9号门口查获参赌人员乔某、陈某1、黄某。8月4日0时许,民警至XX村XX号XX室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祝某,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电视机、电脑机箱等。祝某到案后拒不供认。
该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供认确实提供房间和室内的电视机、电脑等设备用于“百家乐”赌博,但辩称人是“阿平”带过来的。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祝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认为祝某当庭自愿认罪,已供认提供场所和设备等犯罪事实;本案开设赌场的时间短,参赌人数少,赌资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考虑到祝某的健康状况,请求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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