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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2010年5月因醉酒后驾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8月25日22时19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区XX镇XX路北约100米处,见有民警设卡检查,遂驾车掉头逃离躲避检查,民警即驾车追缉至XX路、XX路北约100米处将其截停后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丁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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