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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行为于202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艺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曹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路西北角人行道盗窃一辆爱玛牌*******型电动自行车。
2021年10月26日7时55分许,胡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独孤一串”餐饮店门口盗走一袋叫花鸡。
2021年10月31日7时17分许,胡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独孤一串”餐饮店门口盗走内酯豆腐、鱼豆腐、秋刀鱼等食品,在XX路XX号-36“沙县小吃”餐饮店门口盗走一包牛肚。
胡某盗窃的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35元。
2021年10月31日,胡某在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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