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4刑初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闪送快递员,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内,趁同住人被害人朱某离开之际,进入朱某居住的房间内,窃得朱某放置于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并用于赌博挥霍。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许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许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有前科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