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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伦),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2021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磊,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金龙、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XX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证人何某、吴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供述、案发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形下,多次运输香烟与吴某(已判刑)交易。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苏EXXXXX的福田轿车至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号停车场内,由他人将价值人民币17.50万元的假冒伪劣利群牌卷烟装上车后,被上海市青浦区烟草稽查及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张某辩解自己不知情后被教育放行。2021年5月4日,公安机关掌握新证据后重新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其负责为老板运输香烟,对香烟销售流程均不清楚,每次仅赚取人民币500元的运费;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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