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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6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钱某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经商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茆志军、蒋蓉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骗取被害人翁某的信任后,以能让公安机关不抓朱某1且撤销网上立逃等事项为由,从被害人翁某处骗得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裴某、周某、顾某的证言,汇款业务回单、取款单,承诺书及收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微信图片,接受证据清单,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网上立逃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法律咨询合同,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辩称其主观上不存在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收钱之后找了律师去核实相关事情,后来也积极赔偿,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其只是夸大了自己的能力,收取了被害人的15万元钱款,其中的3万元是作为和翁某做项目的费用,给了周某2万元,委托律师5万元(已实际给付了5千元),后来其和顾律师商量把钱退给被害人,但联系不到被害人。其给被害人写了承诺书,承诺如果事情做不成,退还15万元给被害人。
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钱某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害人只有1名,且被害人翁某庭前已经和被告人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弥补;2.被告人钱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是因为对事件本身存在认识错误,起初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收到的钱款也并没有全部据为己有用于挥霍;3.被告人钱某某系初某,具有认罪悔罪思想;4.被告人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综上,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骗取被害人翁某的信任后,以能让公安机关不抓朱某1且撤销网上立逃等事项为由,从被害人翁某处骗得15万元。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家属已自行向被害人翁某退赔了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7月14日,其朋友陈某通过电话跟其说浦东公安分局民警叫他员工的儿子朱某1去做笔录,这名员工担心朱某1被拘留,所以陈某想问其能不能搞定。之后,其跟朋友周某说了这个事情让他帮忙。2021年7月16日,周某给其引荐了一个叫钱某某的男子,当天其与陈某、周某、钱某某一起吃晚饭,饭桌上陈某向钱某某介绍了相关情况。钱某某了解情况后说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是要去落实一下,当时谈好的价格是30万元,先付15万元,此事搞定之后再付另外15万元。2021年7月21日,钱某某跟其联系说可以操作这个事情并催着跟其和陈某见面,7月28日14时许,其和钱某某一起到了中国银行泗泾支行,其在银行柜台取了6万元现金给钱某某,又转账了9万元给钱某某。钱某某向其承诺肯定撤逃、肯定不抓人、肯定销案,但具体怎么操作钱某某让其不要问。钱某某还给其写了承诺书,让其相信他不是在忽悠。后来其问这个事情的时候,钱某某就以“这种事情不要问那么细,最后能把事情办成就行”为由来搪塞其。后面其开始催问钱某某事情办得如何,但对方说还要再给他20万元,当时其就觉得对方可能是骗子,于是就到派出所报警了。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朱某1系其公司一个退休员工朱某2的儿子。钱某某在饭局上说他认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一个大领导,还当着其等人的面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约那个领导下周一吃饭,朱某1的事情肯定能够搞定,钱某某明确表示能给朱某1撤销逃犯,并且销案,周某也说钱某某已经帮他搞定了很多事情,然后就说办事要42万元。其等人表示没有那么多钱,就先付了15万元定金,后面还要20万元的尾款。钱某某未向其出示过他说的那位领导的任何内容,倒是周某发了张穿军装的男性照片给其等人看,周某说照片上的人就是帮其等人办事的人。但是照片是个部队的人,根本不是钱某某所说的公安局的领导。钱某某一开始一直自称自己叫钱冠林,一直到翁某付钱的时候才知道他真名叫钱某某,事后其让自己公司的法务查了一下这个人,发现他身上有很多官司,其就知道这个人不正常,多半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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