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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694号 (3)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钱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金 寿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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