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452号 (3)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十一、责令被告人李某、杜某、谢某、陈某、游某、姜某、赵某、袁某、崔某退赔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人民陪审员 施召冲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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