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自报),男,1991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广东惠州华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雪梨”等淫秽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收取会员费,供用户观看淫秽视频。经侦查,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利,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获利人民币3.6万余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如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