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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曾用名邹小早),女,1996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斗古镇米乐村中街组,暂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彬,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APP内担任50037号房间的主播(昵称:胖胖儿、冷宝儿),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公会的话术指导,通过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后以PK赛有惩罚等虚假理由诱骗李某等多名被害人对其进行打赏。至案发,邹某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告人邹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邹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孙某的陈述及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截图;证人颜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捕经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被告人邹某建设银行流水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火烈鸟公会的后台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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