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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4号 (2)
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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