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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继萍、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萍、井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为房屋动迁事宜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在门口与该处的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唐某猛推孙某致孙某摔倒时左手掌撑地受伤。经鉴定,孙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否认将被害人孙某推倒致伤,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始供认孙某的伤是被其推倒手撑地所致,之前不承认是抱有侥幸。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自愿向法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当庭向被害人孙某道歉,承诺自愿赔偿后续民事判决中的不足部分。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高某、钱某1、钱某2、董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外观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租用公房凭证等,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鉴院[2021]临鉴字第1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赔偿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其辩护人亦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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