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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1,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XX,大专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X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2,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XX,大专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X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义峰,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1、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1、唐某2及辩护人罗东升、李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唐某1、唐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进购假冒“BOYLONDON”“GUCCI”等品牌商品,通过“XX服装达人”“XX服装达人”“XX”“XX”“XX服装秀”“XX潮牌”等拼多多店铺对外加价销售至本市杨浦区等处牟利。至案发,唐某1、唐某2销售假冒“BOYLONDON”“GUCCI”等品牌商品共计10余万元。
2020年12月2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唐某1、唐某2,当日查扣“BOYLONDON”品牌服饰及手机、电脑等。经鉴定,被查扣的以及王某、倪某等人从上述店铺购买的“BOYLONDON”“GUCCI”等品牌服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周某、张某、邵某、李某、倪某、唐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快递单照片、个人账户信息、订单截图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等,《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网店基本信息、商品及销售信息截图、交易明细、退货记录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1、唐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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