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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臣义,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戴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起,王某、陆某1(均已判刑)经商议,在陆居住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楼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由王某、陆某1共同出资购买赌博设备、提供配钞、结算赌资等,被告人邱某及张某1(已判刑)负责提供“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及参与结算营收等,孙某(已判刑)负责购买赌博设备及操盘。
2021年7月22日11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王某、陆某1、张某1、孙某及参赌人员邢某等人,并查获人民币675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另从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1700元。
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邱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陆某1、张某1、孙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邢某、张某2、杨某、徐某、黄某、华某、陆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查获的笔记本电脑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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