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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费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陈某、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起,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上海XX有限公司,租借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B幢106室作为办公地,伙同被告人王某、陈某、费某以及同案关系人张某1(已判决)等人,通过“58同城”“BOSS”等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至上述地址面试,后以IC卡费、调酒培训费、服装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并按事先约定比例分成。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司某、何某、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170元。
2.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担任公司业务员组长期间,带领同案关系人龚某、张某2、杜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骗取被害人戴某600元、董某1,260元、苏某1,240元、李某1,260元、刘某1,260元、信某630元、李某1,260元、安某630元、胡某630元、孔某630元、龚某630元、王某630元、刘某630元、潘某630元、赵某、耿某1,260元、张某、母某1,260元、甄某、邸某、黄某1,890元、杜某630元、朱某、黄某、邓某1,845元、赵某630元、华某630元、刘某、周某1,845元、樊某630元、向某630元、王某、吉某1,260元、卢某630元、李某600元、阙某600元、丁某630元、杜某1,260元、韩某、郑某1,260元、李某1,260元、张某1,260元,合计3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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