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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09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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