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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业务员、行政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潘某自2014年初至2019年9月,先后在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从事业务员、行政工作。2014年初至2016年3月,被告人潘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理财产品,以投资深圳市C股份有限公司和郴州D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许以7%-15%不等的年化收益,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等,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2016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潘某从事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为客户开具投资款收据,并在此期间将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销售总监梅某(已判刑)用于收取客户投资款、发放利息等。经审计,被告人潘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55,000元;在从事行政工作期间,A公司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7,999,23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前、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退赔部分投资人损失,并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投资人黄某、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债权投资协议》《借款协议》、收据等,同案关系人梅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调取的A公司、B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潘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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