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6刑初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XXX,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XX,大专文化,泰安市顺联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顺联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1日、2022年1月7日被先后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文、黄海娜,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XXX及辩护人黄海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李某(已判决)成立顺联上海分公司,在本市静安区XX路等地设立办公点,通过招募的业务员以打电话、发宣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江苏盐城牡丹产业园项目等,可获高额收益且保本,诱骗投资人出借资金。被告人柴XXX在任职期间,参与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万元,未兑付金额40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在柴XXX暂住处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XXX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柴XXX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柴X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工商登记资料、集资参与人陈XXX、包XXX、胡XXX证言、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会计鉴定意见书、借款合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XXX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柴X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退赔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