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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唐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9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酒后搭乘滴滴专车司机王某驾驶的车辆返回住处时,因认为王某绕路,遂和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将车辆停靠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并报警。当日22时03分许,民警梁立俊到现场后,要求丁某、王某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但丁某拒不配合,故意挥拳击打梁立俊的面部和颈部。经鉴定,梁立俊因外伤致左颈部上方皮肤划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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