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XX自治县山后,法定代表人刘xx。
诉讼代表人刘XX,女,1963年12月7日生,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宽城XX自治县,XX,高中文化程度,系XX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金皓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88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XX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户籍地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洪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游翔瞰、孙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上海XX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3,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XX,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华平,上海申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康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XX,大专文化程度,印刷销售,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暂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良柱、刘哲伊,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XX,初中文化程度,印刷销售,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