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281号 (3)
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某、刘某1、刘某3、刘某2、何某、康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均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另提出,刘某1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建议法庭酌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被告单位XX公司系正规兽药生产加工企业,由被告人张某实际控制经营。自2020年起,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纪某(另案处理)无法提供兽药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与之达成合意,由纪某提供兽药产品原料及包材,XX公司负责代加工,收取相应的费用和报酬。被告人刘某1作为生产车间负责人,未核实兽药原料的情况下即组织生产,之后XX公司根据纪某的指示代为发货。
被告人刘某2、何某系纪某的雇员,他们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兽药,仍根据纪某的指示,在“开原窝点”组织生产。其中,被告人何某负责打印生产日期、贴标等工作,被告人刘某2负责机器维护、收发货、并依据纪某授意协调其他生产环节,同时将个人账户交纪某供其收支部分兽药款项。被告人刘某3受纪某雇佣,其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兽药,仍自2020年起在“吉林窝点”,根据纪某提供的假兽药原料配方,调制后发往XX公司等生产点生产假兽药,同时其还负责部分假兽药的包装工作。被告人康某、杨某明知纪某等人生产、销售的系假兽药产品,被告人康某仍从纪某处接下部分产品的包材订单,并将其中涉及标签的相关业务分配给被告人杨某,共同向纪某提供包材,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康某同时从纪某处购进假冒兽药产品,通过微信、淘宝等渠道销售了部分产品。
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和各窝点自2020年起在纪某指挥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生产并对外销售假冒“猫三联”产品、假冒“妙三多”产品和“干扰素”“猫瘟蛋白”“阿苯达唑”“猫瘟康”“呼舒坦”“鼻支康”“0.15”假冒兽药产品,以谋取不法利益。
2.被告单位XX公司自2020年3月起,为纪某代加工“阿苯达唑”“猫瘟康”“呼舒坦”“鼻支康”“0.15”等兽药产品。期间,XX公司向“开原窝点”提供其生产的“猫瘟康”合计3万余支,经“开原窝点”包装后发出总计9百余盒,涉案金额4万余元。XX公司生产“呼舒坦”1万余盒,经XX公司、“开原窝点”总计发出8千余盒,涉案金额16万余元。XX公司生产“鼻支康”2万余盒,经XX公司、“开原窝点”总计发出1万余盒,涉案金额16万余元,“开原窝点”参与生产1万余盒,涉案金额14万余元,其中,有5千余盒“鼻支康”由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包材,涉案金额5万余元。XX公司生产“0.15”计8万8千余盒,其中8万5千余盒从XX公司发出,涉案金额总计60余万元;2千余盒由“开原窝点”发货,涉案金额2万余元;前述“0.15”中约有2万余盒系由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包材,涉案金额约16万余元。
3.自2020年3月起,纪某安排刘X(另案处理)利用吉林A有限公司生产场地,经冻干、分装工序等组织生产假冒“猫三联”产品。2020年9月份起被告人刘某2、何某在“开原窝点”开始对上述“猫三联”干粉进行贴标,同时另行灌装、贴标“猫三联”干粉和稀释液。至2021年1月中旬,“开原窝点”合计贴标“猫三联”干粉18万余支,灌装、贴标“猫三联”稀释液17万余支。前述“猫三联”产品在纪某指示下,由被告人刘某2从“开原窝点”发至孙XX等人(均另案处理)处,总计发出17万余套,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4.自2020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3利用“开原窝点”及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的包材,包装“干扰素”和“猫瘟蛋白”。截止案发时,“吉林窝点”生产、销售的“干扰素”总计5千余盒、“猫瘟蛋白”7百余盒,涉案金额总计12万余元。“开原窝点”参与生产、销售“干扰素”7千余盒、“猫瘟蛋白”1千余盒,合计金额17万余元。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的包材用于生产、销售“干扰素”3千余盒,合计金额6万余元。
综上,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某、刘某1共同参与生产、销售“猫瘟康”“呼舒坦”“鼻支康”“0.15”总计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2、何某共同参与生产、销售“猫三联”产品、“猫瘟康”“鼻支康”“0.15”“干扰素”“猫瘟蛋白”总计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康某、杨某共同参与生产、销售“鼻支康”“0.15”“干扰素”总计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3参与生产、销售“干扰素”“猫瘟蛋白”等兽药金额超过12万元。
2021年4月8日,民警对XX公司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手机1部,从厂房查获《发货明细》《加工明细》《出勤表》“资质材料”和“0.15”“呼舒坦”成品、原材料、包材等。对“开原窝点”进行搜查,扣押“鼻支康”“妙三多”“呼舒坦”“阿苯达唑”“猫三联”干粉“干扰素”“猫瘟康”等兽药成品,另查获上述部分产品包材及生产机器等,并扣押被告人刘某2、何某手机各1部。对“吉林窝点”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刘某3处扣押手机1部、“干扰素”和“猫瘟蛋白”成品及包材若干。另外,从被告人康某、杨某处各扣押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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