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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81号 (6)
3.自2020年3月起,纪某安排刘X(另案处理)利用吉林A有限公司生产场地,经冻干、分装工序等组织生产假冒“猫三联”产品。2020年9月份起被告人刘某2、何某在“开原窝点”开始对上述“猫三联”干粉进行贴标,同时另行灌装、贴标“猫三联”干粉和稀释液。至2021年1月中旬,“开原窝点”合计贴标“猫三联”干粉18万余支,灌装、贴标“猫三联”稀释液17万余支。前述“猫三联”产品在纪某指示下,由被告人刘某2从“开原窝点”发至孙XX等人(均另案处理)处,总计发出17万余套,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4.自2020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3利用“开原窝点”及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的包材,包装“干扰素”和“猫瘟蛋白”。截止案发时,“吉林窝点”生产、销售的“干扰素”总计5千余盒、“猫瘟蛋白”7百余盒,涉案金额总计12万余元。“开原窝点”参与生产、销售“干扰素”7千余盒、“猫瘟蛋白”1千余盒,合计金额17万余元。被告人康某、杨某提供的包材用于生产、销售“干扰素”3千余盒,合计金额6万余元。
综上,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张某、刘某1共同参与生产、销售“猫瘟康”“呼舒坦”“鼻支康”“0.15”总计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2、何某共同参与生产、销售“猫三联”产品、“猫瘟康”“鼻支康”“0.15”“干扰素”“猫瘟蛋白”总计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康某、杨某共同参与生产、销售“鼻支康”“0.15”“干扰素”总计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3参与生产、销售“干扰素”“猫瘟蛋白”等兽药金额超过12万元。
2021年4月8日,民警对XX公司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手机1部,从厂房查获《发货明细》《加工明细》《出勤表》“资质材料”和“0.15”“呼舒坦”成品、原材料、包材等。对“开原窝点”进行搜查,扣押“鼻支康”“妙三多”“呼舒坦”“阿苯达唑”“猫三联”干粉“干扰素”“猫瘟康”等兽药成品,另查获上述部分产品包材及生产机器等,并扣押被告人刘某2、何某手机各1部。对“吉林窝点”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刘某3处扣押手机1部、“干扰素”和“猫瘟蛋白”成品及包材若干。另外,从被告人康某、杨某处各扣押手机1部。
经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测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上述扣押及部分由各窝点发出至下家的兽药均系假兽药。
2021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刘某3、刘某2、何某、康某、杨某从多地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刘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单位和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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