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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81号 (9)
一、被告单位XX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1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2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3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康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查获的赃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何某、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审 判 员 曹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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