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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巨野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育泽,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佳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其租赁的门面店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雇佣董某(已判决)、路某1、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管理、为赌客上分、退分及为赌场望风。2016年10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元及八联机赌博机八台。经鉴定,上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因发现路某1、桑某暗中修改店内赌博机参数导致赌场输钱,遂纠集林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在本区XX路XX号内,持棍棒等对路某1、桑某实施殴打、并强行拘禁于上址,后强迫其分别写下欠条。次日因有人报警,杨某等人将路某1、桑某留在上址离开。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4月25日被抓获。
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物品照片;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远洋悦庭店铺《租赁合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人董某出具的《检举信》;证人董某、王某、路某1、李某、姚某、桑某、陈某、路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人董某与李某间的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董某、路某1、王某等人开设赌博机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伙同林某、杨某等人非法拘禁桑某、路某1,并持凶器殴打两人致伤,强迫他人签下欠款凭据,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系主犯,且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根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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