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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11号 (2)
被告人杨某辩称其没有参与投资经营赌场,也未纠集他人非法拘禁路某1等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没有客观证据证实杨某参与经营赌场和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董某的指证及证人证词均缺乏客观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经预谋,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其租赁的门面店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雇佣董某(已判决)、路某1、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管理、为赌客上分、退分及为赌场望风。2016年10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元及八联机赌博机八台。经鉴定,上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因发现路某1、桑某暗中修改店内赌博机参数导致赌场输钱,遂纠集林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内,对路某1、桑某实施殴打并强行拘禁于上址,后强迫其分别写下欠条。次日6时许,因桑某妻子陈某寻至该址并声称报警,杨某等人将路某1、桑某留在上址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4月25日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楼XX室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董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检举信》,证实2016年4月,杨某从他人处接手位于XX路小区XX楼的一家赌博机房,并让董某帮他管理那家店,后又让王某和董某一起看店。经营了二个月后,XX路XX号店铺用于扩大经营,并将影园路这边的三台赌博机搬了过去,同时还采购了五台新的赌博机,新店还是以董某管理为主,因人手不够,杨某又找了路某1到店里上班。店里因一些小事,有人报警,杨某关照董某、王某、路某1如果出事,就说董某是店铺老板。2016年10月底一天半夜,杨某打电话给董某让其到店里,董某才得知路某1、杨某、桑某在店里偷分被发现,当时在场有杨某、杨某弟弟“小发”、山东人“二蒙”,董某在杨某的授意下,让桑某、路某1写了几万元欠条。当时有人报警,董某逃离了现场。2017年,董某被上网追逃,杨某说能帮他取保候审、判缓刑并通过李某转给他1万元好处,董某就投案自首了。后董某因开设赌场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其检举揭发其参与的开设赌场实际老板是杨某。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董某开台球房的时候曾向李某借了2万多元,董自己是没有钱开的,2017年,董某没钱看病向李某借了1万元,杨某曾去董某店里看到有两个人偷东西,就带人把对方打了,其猜测董某的店和杨某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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