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211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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