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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2000年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女,2001年9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禄凯、张砚、汪李平、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柳某与柳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等人组建直播团队,加盟集美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业务,并与平台约定按照用户充值金额获取相应比例收益。其间,为非法谋取约定的收益,柳某团队雇佣他人引流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使用话术以虚假女性身份通过假意建立亲密关系等方式与女主播配合共同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登录集美直播平台充值进入加密直播间进行交流,后在直播间内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支持女主播赢取虚假主播PK赛等。
2021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柳某负责柳某团队日常管理,招募人员、购买话术、雇佣他人提供引流服务、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被告人刘某1、刘某2担任键盘手,被告人苏某担任女主播,根据被告人柳某等人安排,参与诱骗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经查,柳某团队骗取赵某等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下同)3万余元,并按照约定比例获取收益。
另查明,2021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柳某在明知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直播团队在集美直播平台通过上述相同模式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的情况下,仍参与为该团队介绍引流服务等事宜,并从中获取提成。经查,李某1团队骗取胡某等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共计1万余元,并按照约定比例获取收益。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大街XX城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在与被告人刘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在与李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在与被告人柳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刘某1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请求对刘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刘某2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获利,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苏某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参与犯罪时间不长,没有获利,请求对苏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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