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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2000年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女,2001年9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XX,户籍在辽宁省朝阳。2021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1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禄凯、张砚、汪李平、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柳某与柳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等人组建直播团队,加盟集美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业务,并与平台约定按照用户充值金额获取相应比例收益。其间,为非法谋取约定的收益,柳某团队雇佣他人引流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使用话术以虚假女性身份通过假意建立亲密关系等方式与女主播配合共同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登录集美直播平台充值进入加密直播间进行交流,后在直播间内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支持女主播赢取虚假主播PK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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