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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93号 (2)
2021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柳某负责柳某团队日常管理,招募人员、购买话术、雇佣他人提供引流服务、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被告人刘某1、刘某2担任键盘手,被告人苏某担任女主播,根据被告人柳某等人安排,参与诱骗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经查,柳某团队骗取赵某等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下同)3万余元,并按照约定比例获取收益。
另查明,2021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柳某在明知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直播团队在集美直播平台通过上述相同模式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的情况下,仍参与为该团队介绍引流服务等事宜,并从中获取提成。经查,李某1团队骗取胡某等被害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共计1万余元,并按照约定比例获取收益。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大街XX城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在与被告人刘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在与李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在与被告人柳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刘某1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请求对刘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刘某2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获利,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苏某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参与犯罪时间不长,没有获利,请求对苏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柳某与柳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等人组建网络直播团队,租借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大街XX城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作为运营场所,在哈尔滨XX有限公司经营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中,柳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购买话术及引流服务、参与虚假主播PK赛等,刘某1、刘某2担任键盘手,苏某担任女主播。为非法牟利,柳某团队引流赵某等众多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与女主播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该团队又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安排人员冒充对手主播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经查,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赵某等人向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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