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993号 (3)
另查,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柳某在明知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直播团队在集美直播平台通过上述相同模式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的情况下,仍为该团队介绍引流服务等,并从中获取提成。经查,李某1团队骗取胡某等被害人向集美平台充值共计1万余元。
2021年6月10日,民警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大街XX城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抓获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并查获涉案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赵某、胡某的陈述及赵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朱某、李某1、李某2、曹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作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话术内容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刘某1、刘某2、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柳某在与被告人刘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与李某1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6日,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