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264号 (2)
一、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周煜翔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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