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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戈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戈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卫始宇、罗梦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陆某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室,后又在此处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与上家约定以洗码量千分之八的返水获利。2021年7月26日起,被告人戈某在上述地点担任赌场操盘手。至同月28日,该赌场招揽赌客王某、顾某、范某等人(均另处)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自2021年7月26日至被查获当日,该赌博账号的码量为273,350元。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7月28日在上址抓获了被告人陆某、戈某。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王某、顾某、范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百家乐赌场界面照片及码量截图;案发地、电脑主机及赌资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陆某、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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