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858号 (2)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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