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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58号 (2)
二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认为二名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的辩护人还认为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陆某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室,后又在此处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与上家约定以洗码量千分之八的返水获利。2021年7月26日起,被告人戈某在上述地点担任赌场操盘手。至同月28日,该赌场招揽赌客王某、顾某、范某等人(均另处)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自2021年7月26日至被查获当日,该赌博账号的码量为人民币273,350元。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7月28日在上址抓获了被告人陆某、戈某并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和钱款。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证人王某、顾某、范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百家乐赌场界面照片及码量截图,案发地、电脑主机及赌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陆某、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戈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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