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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9197511133031,XX,中专文化程度,系上海金昆长雄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港俞路北向南行驶,当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沈某驾车途经本区某小区门口北侧约50米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轻微碰擦的交通事故,后被事故处置民警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XX支队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沈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1毫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刑罚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沈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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